□谭汝为
“胥”指古代衙门的小吏,即各级官府内没有正式官位的工作人员。古代的官和吏有区别,如民谣所言:“官如大鱼吏小鱼,完粮之民且沮洳(陷于泥沼)。”胥吏群体虽无官衔,但从京城到地方,几乎所有衙门都是胥吏掌权。历代朝廷为防地方官徇私,实行同乡回避、异地做官的人事制度。衙门长官虽调动频繁,但胥吏群体却铁打不动,世代经营。
清代县级官员中,除县丞、教谕(正八品)、训导(从八品)、主簿(正九品)、巡检(从九品)之外,其他都属未入流,虽无品级的胥吏,但他们也有朝廷的正式编制。这些胥吏都是本地人,与当地黑白各道都有交往。地方长官大多忙于迎来送往,做表面文章,以图尽快升迁。因此,他们将繁杂的地方政务都交付胥吏办理。州县衙门里的各房胥吏,整天琢磨的就是如何从朝廷、从百姓手中谋财夺利。资深胥吏在每个环节中都能营私舞弊,为非作歹。他们上下串通,层层索贿,操纵诉讼,中饱私囊,已成为封建社会后期司法实践的一大祸端。
衙役在各级官府中属于底层人物,但他们是封建专制权力最直接、最野蛮的体现者。所谓县衙的“三班”衙役,指执堂的皂班(法警)、缉捕的快班(刑警)、力差的壮班(治安警)。他们担负着站堂、行刑、拘捕、查赃、解囚等差事。这些事情都很重要,但清代的衙役被列入“贱籍”,其子孙不能参加科考做官。因此,甘愿当衙役的人,多系社会无业游民,其素质之低下可想而知。这就造成恶性循环——好人不愿当衙役,当了衙役的人则越发为非作歹,无所顾忌。清代的方苞在《狱中杂记》记载了他在刑部监狱亲见之事:三个犯人遭受同样的杖刑,为减少痛苦,事先都贿赂了行杖的差役。一个犯人送了30两银子,被打伤了骨头,养了一个月的伤;第二个犯人送了60两银子,只打伤了皮肉,不到一个月就好了;第三个犯人送了180两银子,受刑当晚仍步履如常。
衙役是封建时代国家机器的最底层,但直接和百姓打交道。因而下层对董超、薛霸之流的厌恶痛恨程度远甚于蔡京、童贯,因老百姓与后者相隔太远,遂无切肤之痛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